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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郑金雄:以法治的方式传播法治
2025-11-04 13:44:5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版


以法治的方式传播法治


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郑金雄


法治的伟力,既源于条文本身的理性与道德,更植根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与自觉奉行。中国的普法事业,历经近四十载春秋,从“把法律交给人民”的朴素初衷,到“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的法治图景,其本身就是一场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而今,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普法事业从倚重行政动员的模式,迈向了恪守法治规范的模式。这不仅是普法工作从政策推动到法治保障的深刻变迁,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对“如何传播法治”这一元命题的精准回应,即以法治的方式传播法治,使普法本身成为法治精神的生动演绎与模范实践。


一、意义探寻:普法工作法治化的历程与必然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并非一时兴起的立法冲动,而是中国普法事业在近四十年实践基础上,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普法工作从“办事靠动员”到“行动依法律”的成熟标志。其深远意义,首先需要在历史演进的脉络中加以审视。


回望来路,法治思维早在普法事业开端便已萌芽。1981年10月,本溪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八法一条例”宣传教育工作,成为新中国普法的早期实践。1982年,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法制教育,为普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1985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形式为“一五”普法启动了法定程序。尽管当时的目标设定为“用五年左右时间”进行法律常识的启蒙,带有一定的临时性和战役性色彩,但选择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形式来启动这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其本身就体现了对程序合法性的尊重,是极具前瞻性的法治思维体现。它表明,即便是旨在教育民众守法的活动,其自身也需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其制度化、规范化的需求日益凸显。至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在全国百县(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出:“为了使普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司法部将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条例。在这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一步……制定地方性法制宣传教育法规,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制宣传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这一论述,首次在高层级政策语境中清晰勾勒出普法工作法治化的蓝图。它表明,决策层早已认识到,若要摆脱普法工作随领导注意力或政治气候波动的偶然性,就必须为其注入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此后,诸多地方相继出台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了长达三十余年的“地方试验”与经验储备。


那么,为何宣传法治本身需要法治化?其内在逻辑至少蕴含三个层面。其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性要求。法治宣传教育,其核心内容是传播法治精神、原则与规则。倘若这项工作的开展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处于随意、无序的状态,那么其所传播的“依法办事”理念便会因宣传行为自身的非法治化而大打折扣。以法治的方式传播法治,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使普法过程本身就成为法治的示范课。其二,权力运行的规范性要求。普法工作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权力的行使(如“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确立),以及对公民知情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通过立法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防止普法工作的泛化、虚化或异化,确保其在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轨道上运行,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普法领域的具体化。其三,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法律相较于政策,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将普法从一项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活动”,升格为一项由法律保障的常态化国家与社会“事业”,使其不因人事更迭或工作重心转移而停滞,为实现“久久为功”的法治信仰培育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经验结晶:四十年普法实践的有机集合


法治宣传教育法并非凭空创设的规则体系,而是对中国近四十年全民普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与高度提炼。它是一部承载着历史经验的法律,其每一条款背后,几乎都能找到实践探索的源头与演进的故事。


法律的文本,是对过往实践智慧的“有机集合”。纵观整部法律,其核心制度设计均深深植根于长期的普法实践。例如,“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并非法律的首创。它萌芽于“三五”普法期间对专业法宣传的强调,在“六五”普法规划中被明确提出,并于“七五”普法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此成熟经验吸收为法律原则,使其从政策要求转变为法定义务,完成了从实践创新到制度文明的跃迁。


再如,普法方式始终在与时俱进地创新。其媒介形态经历了清晰的演进:自“一五”普法依托报刊、广播、宣传栏,到“三五”时期《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将法治教育送入家庭,再到“四五”“五五”期间互联网普法论坛兴起,直至“七五”“八五”阶段“两微一端”、短视频与智慧普法平台成为主流。这一历程,正是一部传播技术与普法实践深度融合的探索史。法治宣传教育法对此作出积极回应:第五十四条明确“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支持运用新平台新技术”,为普法方式的持续创新提供了法治依据;第四十九条则规定“国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各类媒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推动普法渠道的常态化与制度化建设。这些规定既是对过去成功经验的总结与确认,也为未来创新普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


同时,普法工作体制机制的发展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从最初由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到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是普法事业能够持续深入发展的根本保证。法治宣传教育法将这些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普法工作的整体性与协同性。


可以说,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每一个条文,都是对过去四十年普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解决的方案、取得的成效进行深刻反思与提炼后的结晶。它是一部“回头看”的法律,总结过往;更是一部“向前看”的法律,为未来的普法实践提供着统一的规范和崭新的起点。


三、责任聚焦:“谁执法谁普法”与法院的实践逻辑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核心制度创新与责任枢纽,在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一原则将普法从司法行政系统的“专属职责”,转变为所有执法、司法机关乃至其他法律实施主体的“分内之事”,构建起一个全域性、融入式的普法新格局。在这一宏观框架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其普法实践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法律的信赖与遵守。


一是司法公正构建普法信任根基。公众对法律的遵守不仅取决于规则内容,更依赖于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其中,程序正义是影响守法行为的关键,其中决策的中立性、机构的客观中立及结果的公正性构成核心判断标准。法院的裁判作为法律规则的具体演绎,通过每一个公正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法律可信、司法可靠”的信号,塑造公众对法律系统的整体信任,形成持续的行为引导效应。二是司法公开提供“替代性经验”。人们通过观察他人行为的后果来调整自身行为,形成“替代性学习”。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包括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为社会提供权威的“替代性信息”。当公众能够便捷获取同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时,即可在未亲身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形成对法律后果的稳定预期,从而理性调整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的建设,实质上构建了一套可重复检验的“行为—结果”映射系统,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预测性与激励效能。三是裁判说理生成法治共识。裁判文书不仅是结论宣告,更是法律价值的阐释载体。强化裁判说理,是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具体行为指引的过程,通过“法理、事理、情理”的融合论证,使公众理解裁判背后的逻辑与价值权衡。这既是对程序正义“决策不偏不倚”要求的落实,也是通过理性沟通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份论证充分的判决,能够成为影响公众行为的“近因效应”样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四是法院作为普法节点的协同功能。在“谁执法谁普法”框架下,法院同时扮演着法治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的角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形式,法院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认知转化为社会防范与行为调适的公共产品。在此过程中,需要与立法、执法、教育等系统协同联动,构建多维度法治传播生态,使司法经验成为社会共享的法治资源。因此,法院在普法责任体系中的实践,本质上是从“制度执行”到“信任构建”、从“个案裁判”到“行为引导”的法治深化过程。只有将普法真正内嵌于司法活动全过程,才能激活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塑造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法治社会文化。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为中国普法事业树立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宣告着,法治宣传教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而是必须履行的“硬责任”;普法的方式不再仅仅依赖于运动的热情与行政的推动,更将依靠制度的韧性与法律的权威。这部法律,既是对过去四十年筚路蓝缕普法历程的崇高致敬,也是面向未来构建更高水平法治社会所发出的动员令。以法治的方式传播法治,其深意在于让普法本身成为法治实践的典范,使法治的精神在传播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彰显与强化。前路漫漫,行则将至。在这部法律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传播事业必将步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具实效、也更富生命力的崭新阶段,为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奠定更为坚实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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